行政相對(duì)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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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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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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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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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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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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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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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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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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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財(cái)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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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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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春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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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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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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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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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財(cái)罰決字[2023]第(3)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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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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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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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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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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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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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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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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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處40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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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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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dòng)中,采購人員及相關(guān)人員與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的,必須回避。供應(yīng)商認(rèn)為采購人員及相關(guān)人員與其他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的,可以申請(qǐng)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guān)人員,包括招標(biāo)采購中評(píng)標(biāo)委員會(huì)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jià)采購中詢價(jià)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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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s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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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韓春林在參與鄂溫克族自治旗水利局2018年5月采購“十二五新增灌溉電井水資源論證報(bào)告”和2022年6月采購“2023-2024年‘一河一策’實(shí)施方案編制項(xiàng)目”兩個(gè)項(xiàng)目時(shí),明知自己與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未主動(dòng)提出回避,違反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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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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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shí)施條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hào))第七十條:采購人員與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cái)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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