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152128011619466P/202311-00001 | 組配分類: | 執(zhí)法案件公示 |
發(fā)布機(jī)構(gòu): | 旗財(cái)政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wù) / 其他 |
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韓春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3-11-06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韓春林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自然人 |
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證件號 |
1****************7 |
執(zhí)法主體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財(cái)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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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韓春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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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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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
鄂財(cái)罰決字[2023]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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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
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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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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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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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
1.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處400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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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guān)人員與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的,必須回避。供應(yīng)商認(rèn)為采購人員及相關(guān)人員與其他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guān)人員,包括招標(biāo)采購中評標(biāo)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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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shí) |
公民韓春林在參與鄂溫克族自治旗水利局2018年5月采購“十二五新增灌溉電井水資源論證報告”和2022年6月采購“2023-2024年‘一河一策’實(shí)施方案編制項(xiàng)目”兩個項(xiàng)目時,明知自己與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未主動提出回避,違反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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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shí)施條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第七十條:采購人員與供應(yīng)商有利害關(guān)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cái)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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