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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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大雁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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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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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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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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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社會信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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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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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01494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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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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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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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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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大雁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按規(guī)定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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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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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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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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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環(huán)罰字﹝2024﹞100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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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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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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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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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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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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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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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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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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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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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護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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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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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扎尼河露天礦疏干水入河排放口執(zhí)行《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二類標準。鄂溫克族自治旗生態(tài)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出具的監(jiān)測報告(報告編號: 2024002ZF)顯示,外排水總氮濃度超標0.7倍,總磷濃度超標0.4倍,超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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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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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chǎn)、停產(chǎn)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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