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1521283185716046/202506-00002 | 組配分類: | 執(zhí)法案件公示 |
發(fā)布機構: | 旗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jiān)管、安全生產監(jiān)管 / 通報 |
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發(fā)布虛假廣告、銷售標識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案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發(fā)布日期: | 2025-06-13 |
當事人: 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724MA0R7MRU7R
住所:鄂溫克族自治旗天怡家園平房1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阮錕
身份證件號碼:1xxxxxxxxxxxxxxxx2
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18日,我所接到三起投訴舉報,1起關于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在淘寶平臺經營的風干牛肉腸外包裝標注“減脂”,該廣告涉嫌虛假宣傳;2起風干牛肉干外包裝標注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未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生產日期與實際不符,涉嫌標識不全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
2025年3月9日,我所執(zhí)法人員對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未發(fā)現投訴中所描述的風干牛肉腸。2025年3月18日,我所執(zhí)法人員對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進行現場檢查,未發(fā)現風干牛肉干及食品外包裝。
2025年3月18日,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我所正式立案調查。2025年4月18日,執(zhí)法人員對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經營者阮錕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經營者阮錕承認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風干牛肉腸標注“減脂”無法提供依據,風干牛肉干外包裝未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消費者投訴的風干牛肉干生產日期與實際相差一天。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與供貨單位鄂溫克旗巴彥托海鎮(zhèn)品尚牛羊肉專賣店簽訂經銷授權書,授權內蒙古呼倫貝爾小錕牛牛食品在淘寶平臺經營該店風干牛肉腸,風干牛肉干,允許其線上推廣和銷售相關產品。當事人可提供進貨臺賬。
當事人于2024年10月開始在淘寶平臺經營風干牛肉腸,產品名稱為:內蒙古傳承風干牛肉腸牛肉臘腸開袋即食1斤冷凍儲存,未標注“減脂”字樣廣告。2025年1月9日開始將產品名稱改為:內蒙古傳承風干牛肉腸減脂零食牛肉臘腸開袋即食2斤冷凍儲存,當事人無法提供“減脂”依據,已提供該食品訂單詳情,共有訂單數量3單,均為交易關閉狀態(tài),未有訂單成交,其廣告費數據明細顯示該食品花費為0.00元,因此當事人在網絡平臺涉嫌虛假宣傳案無違法所得,無廣告費。
當事人于2024年2月開始在淘寶平臺銷售風干牛肉干,消費者在淘寶平臺下單之后購進,購進時為散裝食品,提供給消費者的外包裝為當事人自行購買后標注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及貯存條件,未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因平臺限制,當事人只提供平臺近三個月的風干牛肉干銷售數據,因此無法認定當事人銷售標識不全的牛肉干的具體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
2025年3月7日消費者在淘寶平臺購買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經營的風干牛肉干,收到上述牛肉干后發(fā)現生產日期標注2025年3月9日,但該牛肉干于2025年3月8日已經從內蒙古發(fā)往哈爾濱。經調查,消費者購買的牛肉干實際生產日期為2025年3月8日,當事人與快遞公司約定2025年3月9日取貨,因此將該牛肉干生產日期標注為2025年3月9日,快遞公司于2025年3月8日提前取貨發(fā)送,所以平臺標注2025年3月8日從內蒙古發(fā)往哈爾濱,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消費者提供訂單詳情,商品總價336.00元,店鋪優(yōu)惠12.00元,確認收貨后付款324.00元,因此當事人涉嫌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案貨值金額為324.00元,違法所得為324.00元。
該牛肉干外包裝標注貯存條件為冷凍,當事人發(fā)貨時因地區(qū)氣候原因未配備相應保險措施,我所執(zhí)法人員已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鄂市監(jiān)責改〔2025〕DY005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阮錕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執(zhí)法人員分別于2025年3月9日和2025年3月18日制作的《現場筆錄》2份(3頁/3頁)、投訴舉報單3份、相關證據照片15張,當事人已簽字確認,證明照片與實物一致。
3.執(zhí)法人員2025年4月18日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承認在網絡平臺經營食品標注“減脂”字樣無法提供相關依據;食品外包裝標簽未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生產日期標注與實際不相符的違法事實。
4.當事人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提供供貨方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內蒙古自治區(qū)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復印件、進貨票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授權書,證明當事人購進食品已建立進貨查驗記錄。
5.當事人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提供在網絡平臺發(fā)布廣告明細截圖,證明發(fā)布“減脂”廣告的廣告費用為0元,未銷售。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2025年5月29日,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鄂市監(jiān)罰告〔2025〕DY05號),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違法行為性質及定性、處罰依據)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的解讀是:“本類違法行為主要針對的是:(1)新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參照《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四)及時改正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未查詢到當事人有行政處罰信息),自執(zhí)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當事人立即在淘寶平臺撤銷其發(fā)布的不符合事實的廣告,且當事人標注“減脂”字樣的風干牛肉腸未有訂單成交,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未有廣告費用產生,當事人可以提供該店鋪經營的風干牛肉干產品檢驗報告,經營者已主動向大雁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提交整改后產品外包裝標簽樣本,并且能夠主動承擔法律責任,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建議對當事人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1.涉嫌發(fā)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虛假廣告,罰款:2000.00元;2.涉嫌經營標識不全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3.涉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罰款3000.00元。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五)的規(guī)定,參照《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四條(一)、(四)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1.對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涉嫌發(fā)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虛假廣告,罰款:2000.00元;
2.對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涉嫌經營標識不全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對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小錕牛牛食品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24.00元、罰款3000.0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內蒙古自治區(qū)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內蒙古自治區(qū)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支持的銀行柜臺、網銀、手機銀行等方式輸入繳款碼后進行繳費,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